**年7月18日20时45分许,XX驾驶川AXXXX号车在石胜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而来由XXX驾驶的川AXXXXX号车相挂发生事故,致川AXXXX车驾驶人XX及车上乘员XX、XX、XX、XX五人受伤和两车车损。XX驾车在与川AXXXX号车相挂后,川AXXXXX车因惯性继续向前滑行将停靠在路边的川XXXXX号摩托车和行人XX、XXX撞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应该计算的损失有:
1、川AXXXX车维修费17232元;
2、川AXXXXX车维修费4080元;
3、川ZXXXX摩托车维修费850元;
4、XX的损失:846.6元(治疗费440.6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5、XXX的损失:3245.4元(治疗费2457.4元、误工费58元×11天=638元、护理费30元×5天=150元);
6、XX的损失:5197.4元(治疗费4143.4元、误工费58元×13天=754元、护理费30元×6天=180元、营养费10元×6天=6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元×6天=60元);
7、XX的损失:541元(治疗费135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8、XXX的损失:551.3元(治疗费145.3元、误工费58元×7天=406元);
9、XX的损失:425元;
10、XXX的损失:346.9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3315.6元。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6条规定并由当事各方协商,川AXXXX号车驾驶员XX承担90%的赔偿责任,X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案协议内容如下:
(一)XX共承担19202.7元,即:
1、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川ZXXXX号摩托车维修费和行人XX、XXX的损失共1621.9元;
2、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号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XXXX号车和川AX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90%,计15580.8元,两部份共计17580.8元;
(二)XXX共承担14112.9元,即:
1、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承担川AXXXX车车损2000元,并承担川A8XXXX号和川AXXXX车两车车损超出交强险财产限额部份的10%,计1731.2元,两部份共计3731.2元;
2、在交强险医疗和伤残限额内承担XX、XX、XX、XX、XX五人的损失10381.7元;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最终赔偿协议,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生效,今后各方不再找公安机关另行处理和不向有关部门上诉。
川AXXXX车方:
川AXXXX车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结案协议书是需要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处理,在写协议书内容时也要把双方的真实意思注明出来,只要合理、合法那么这份协议书是可以获得保护的,所以,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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