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从当事人主义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权和隐私权,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普遍适用的是公开开庭制度。不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一律进行公开审理。
二、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三、当庭宣判的原则
先审后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民事判决一经宣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法定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内容相一致。若发现当庭宣判有误,不得擅自改变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民法典》第163条之规定将修改意见报二审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司法纠纷问题处理总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所以想要使用司法方式来解决离婚纠纷问题的话我们就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安排好后续的工作,以免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离婚官司会当庭宣判这样的问题虽说一般结果都是相同的,但可能还会由于特殊原因的出现有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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