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审判时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有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三)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四)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五)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在法律上规定二审为最终审判,但这并不代表离婚官司就会被判离,还有一种情况也一样存在那就是上诉失败,法院将此上诉驳回,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也不是完全不存在,建议在上诉之前先准备好所需资料,这样一来胜诉率将会提升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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