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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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选民资格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不能适用庭前调解规定,应当开庭审理。因为选民资格案件比较特殊,当事人是否有选民资格,并不是由调解做出,而是具体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做出判决。
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调解吗?

一、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调解吗?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通知有关公民,以便于有选举权的公民在选举日到来时能够庄严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对选民资格问题的最终决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说明的是,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虽然有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但不能适用调解,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某一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只能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受有关主体意志的影响。

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作为前置程序。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对于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与通常程序中的原告不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特定选民资格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只要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

3、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在选举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选举目的5日前是起诉人行使诉权的法定的不变期间,不符合该期限规定的,则起诉不符合条件。同时,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以使法院便于调查案情,及时审结案件。

4、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公民参加。这里的有关公民,是指案件涉及选民资格的公民。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选民资格上有异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由法院做出判决,受理选民资格案件,法院并不能调解,而是应当走审判程序。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之前五日内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在选举之前出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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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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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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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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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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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是诉讼案件吗?
是。选民资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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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调解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写法除个别项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结构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名称和文种。
2、编号
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
如系一审的调解书,应按顺序分别写明原告、被告、
第三人的自然情况。如系二审的调解书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写。如系再审的调解书按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写。具体写法与一审、二审、再事判决书相同,可分别参照。
4、案由
即写明案件的性质。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正文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如系二审或再审调解书,在其之前还应写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情况和再审的提起情况。案件的事实可写确认的事实。如果案件是在受理后,尚未开庭情况下,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和事实清楚,并经双方同意而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的事实可写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无论是哪种情况,事实都应当写得简明扼要,不必像判决书那样写得过细。
2、写明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协议内容是指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它是调解书的核心内容。在事实写完之后,应另起一段,写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而后,用分条分项式写明协议的具体内容。最后,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书送达前,如有一部分已执行,在本协议内容中,应将已执行的那一部分也写入调解书协议内容中,并加括号注明(已执行)。
(三)尾部
首先写明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的态度及调解书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由审判庭人员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左方打出“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校对戳。
因为调解书是由主持调解的人员作出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大概了解一下调解书的格式就行了,不过要是对作出的调解书内容不服的话,则就要采取措施来进行维权了。此时可以不在调解书上面签字,这样就不会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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