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中止审理的条件有哪些?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中止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中止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三、提请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法院可以中止审理,比如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未指定代理人的、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事人不能出庭等。造成中止诉讼事项消失后,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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