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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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示催告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标题、编号、诉讼人基本情况、案件基本情况、审理情况、判决意见等,对于公示催告后的判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不同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公示催告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一、 公示催告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什么?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民事判决书的类型

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公示催告后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判决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判决结果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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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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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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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54条公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行政机关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的执行期限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若同时要求必须在诉讼期满后执行期内进行催告,则将申请执行开始之日往后推迟十天,影响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的及时行使。相反,若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此便可在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前提下,提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效率。
  
3、为避免行政催告制度形同虚设,允许行政催告在诉讼期届满前进行的前提下又不宜将行政催告无限制提前,而应与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间距一定的时间,以规定在诉讼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为宜,以此保证行政机关在执行期开始之日即可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二、是行政决定所赋予行政相对人应享有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申请到期前十日内送达催告书,这种方式笔者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其理由是:
  
1、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前送达催告书,虽然是在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但这时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决定效力尚处在待定状态,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尚未行使,两种救济后的结果是否支持行政决定亦不能确定,如果两种救济的结果不支持行政决定,此种情况下催告程序的启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而且还涉嫌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起止期限。即应当是行政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期限届满之日起才能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催告程序也应当在行政当事人的两项救济权利期限届满之后启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所指申请强制执行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已明确作了界定,如果在二项救济期限没有届满前,就启动催告程序,显然与上述条款相悖,正确启动催告程序应当是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三个月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内送达催告书为宜,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利,行政机关执行催告程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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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催告书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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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行政催告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催告书的内容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人; 2、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 3、要求执行的具体事项; 4、强制执行的日期等内容 行政强制催告书何时送达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该条明确设定了在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但催告程序未明确催告书何时送达,仅原则性地规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送达催告书。怎样理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履行催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二种催告书的送达方式。 (一)、是行政决定送达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权期限尚未届满,就送达了催告书。认同这种方式的理由是: 1、将行政催告限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并未要求必须在执行期内,更未明确不能在诉讼期内。由此可知,的行政催告无论何时提出,只要满足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即符合法律规定。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本意也可看出,该条规定通过增设的行政催告义务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履行了行政催告义务,履行催告义务在申请执行前即可,更不能因未在执行期内履行催告义务认定为程序违法。 2、若要求行政催告必须在申请执行期间内进行,无形中推迟了的申请执行时间,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公示催示催告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公示催告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等)、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票据丢失原因等,并请写明支付银行的全称和地址,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祁门县居住证、户口本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和票据支付地在祁门县的证明 1、 最后持票人证明原件一份(要求提供完整的背书复印件或从出票人开始,由各个前手背书人出具连续的背书证明,证明申请人为该票据最后持有人) 2、提交票据存根、购票证明书 3、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员工工作证、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纳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单位等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出具的推荐证明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④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证据材料清单及其他证据材料 请在材料清单上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详细注明原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选择送达方式,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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