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
4、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5、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6、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二)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遇到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事件时,最好通过诉讼或相关仲裁机构解决。提起诉讼后,审判结果具有约束力。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在义务方面,原告和被告都必须遵守纪律,尊重法官的审判。如果他们不同意判决,他们可以有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