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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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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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过错责任原则是患者只有举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普通侵权案件采取的归责责任。发生医疗损害,患者应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如能证实对方过错,根据造成损害程度,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
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1、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2、另外,《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 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是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案件中。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中程度赔偿责任,应当由患者举证其存在过错,在有过错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及造成后果情况,双方可以协商一个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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