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无过错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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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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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是存在无过错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18条当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如果在患者的诊疗过程当中发生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大多数是属于过错责任,但是也有一些产品方面责任是属于无过错责任。
医疗机构是无过错责任吗?

一、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是存在无过错责任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医疗事故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过错责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推定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其中,推定过错责任实行举证倒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责任不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认定为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二、医疗事故有刑事责任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医疗事故罪,因而在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很多人自然而然的就认为对应的医护人员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责任。

在当代的中国,如果存在一些侵权行为的话,需要认定当事人存在过错,但是不同的原则之下所导致的后果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如果是医疗产品方面的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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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三、何时可以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再次签定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提出两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太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出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签定的申请书时,
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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