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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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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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比如说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还有就是当公司存在一些债务方面问题的时候,瑕疵出资的股东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
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一、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比如说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方面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由于公司纠纷类型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公司立法又过于原则,导致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对内,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期限补足股份出资,经催缴后合理期限内为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对外,公司清算解散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有效吗

瑕疵出资股东可转让其股权,但该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其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发生效力。因此,瑕疵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不能以瑕疵出资主张抗辩。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我国公司法虽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股权转让合同属民事合同范畴,在公司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受让人可撤销权。同时,有损害必有救济,为保护无辜受让人的权利,也应给予其救济。其也可在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向转让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该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该转让行为属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私行为,应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作出选择。若按无效处理,以公权力不当干预了私法,侵害了权利人的处分权,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转让其股权的,但是这样的一种转让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因为其出资本身也是存在瑕疵的,可以在补正之后再进行转让,而且这样的一种瑕疵会影响到股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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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的,人民不予受理。
5、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6、公司召集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7、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议出现瑕疵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会议出现瑕疵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法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超过该期限申请人民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3、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的,人民不予受理。
5、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6、公司召集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7、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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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瑕疵怎么办?
股东会议的决议出现瑕疵的情况,如果是表决的方式违反法律,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如果是股东大会申请撤销股东会的情况,可以由股东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且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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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会议出现瑕疵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会议出现瑕疵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法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超过该期限申请人民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不予受理。
3、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的,人民不予受理。
5、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6、公司召集股东会会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7、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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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出资瑕疵包括哪些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股东尤其是发起人股东具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必须实际的完全的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项义务。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那么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也可以有以下几类:现金出资时,延迟交付,抽逃资金;实物出资的,有拒绝交付转让产权、标的物瑕疵或灭失等;工业产权出资的,有未经专门机构评估、产权权属有瑕疵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有非专利技术是否为意向设立的公司所需要,还有技术的泄漏和实际价值不符合股东所认购的资本份额;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等。  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前者出资义务不履行乃指股东自认购股份份额之后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形式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实际上并未出资,抑或因为法律上或客观原因而致使股东不能履行而使公司没有取得任何财产利益。后者出资义务的瑕疵履行即是股东认购股份之后履行了出资义务,只是履行行为有瑕疵,不完全或不适当,这种情况不可以分为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  所谓延迟履行是指股东不按约定或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认缴的份额缴纳货币或出资实物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认缴的价值。有学者认为货币出资未足额缴纳的行为是不完全履行,而只有以实物出资而实物价值显著低于其在章程中所确定的价值的才是出资不实。这种按出资形式来界分出资瑕疵类型的方法似无必要,徒增繁杂。因为不管以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其缴纳的出资均有其确定价值,当其未及在章程中认缴的出资份额时,皆为违反出资的义务,是为不实,无须分论,货币的不完全或实物的不实,其皆为不实。  瑕疵给付,亦可称为实物瑕疵,即股东缴纳的实物存在着品质或权利上的瑕疵。品质瑕疵,或为禁止之物,或物之品质有隐患可能造成损害;权利瑕疵,即实物存在除确定所有权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实物的占有和使用。  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又利用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抽回的行为。抽逃出资明显是违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一般是在公司或设立中公司收到缴纳出资后又将出资暗中抽回,行为的整个过程围绕出资而展开,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缴纳出资和抽回出资,前者乃履行义务,后者违反义务,相承相辅,不能简单的割裂开来而认为是侵权行为,他们的最终结果是造成公司资本未达到章程规定数额,出资明显有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有哪些
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这里我们称之为瑕疵股权。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与上述情况相同。
股东出资瑕疵的界定主要看是否属于一下形式: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一种侵犯,与出资瑕疵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本文所涉及的出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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