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瑕疵出资对股东的影响是需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比如说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方面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由于公司纠纷类型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且公司立法又过于原则,导致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适用的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总结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对内,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期限补足股份出资,经催缴后合理期限内为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对外,公司清算解散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有效吗
瑕疵出资股东可转让其股权,但该转让行为并非当然有效,其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发生效力。因此,瑕疵股权转让是否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如实相告,致使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仍然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不能以瑕疵出资主张抗辩。
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出资不足的事实,致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转让方出让的股份,则受让方有权以其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我国公司法虽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股权转让合同属民事合同范畴,在公司法未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赋予受让人可撤销权。同时,有损害必有救济,为保护无辜受让人的权利,也应给予其救济。其也可在认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情况下,向转让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该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该转让行为属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私行为,应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作出选择。若按无效处理,以公权力不当干预了私法,侵害了权利人的处分权,也不利于鼓励交易。
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转让其股权的,但是这样的一种转让行为并不一定会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是因为其出资本身也是存在瑕疵的,可以在补正之后再进行转让,而且这样的一种瑕疵会影响到股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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