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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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出资不足时,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种是减资,股东没有能力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资金是可以适当的减免。第二种是代替出资,追偿债务。股东之前没有按照规定出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资金后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怎么处理?

一、股东出资不足,怎么处理?

当股东出资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一)、减资。适用于股东拒不补缴相关出资欠款的情形;

二)、替代出资、追偿债务。即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有什么?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决定很多企业的重要事项。其中包括决定公司的投资、经营方向,选举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公司的年度报表、利润分配方案,修改公司的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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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股计算:  按人民币总投资160000元总资产(以签约当日起计算),共计一百股(此为原始股),甲方占%股计人民币(),乙方占%股计人民币()。
三、分红按每月月底纯利润分红,(分红按每月总营业额减去工资开支,店内开支所剩分红)。
四、双方在合同期满后或中途解除合同后不得在附近开设美发店或在同等性质的场所上班。
五、合同期半年前双方必须决定是否继续合作事宜,如继续合作甲方不得拒绝。
六、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督,每月合算后签字分红。
七、解除合同处理方案:
1、因天灾、国家政策或拆迁等各自承担损失,并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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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出现对店里不利或伤害到店里利益,甲方有权将乙方持有的股份收回,股份由甲方自由分配,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商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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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公司股东出资不足,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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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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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缴出资不足的处理方式是:出资不足的股东是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的,而且还要赔偿其公司的所有损失。在我国的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下,不仅虚假出资股东本身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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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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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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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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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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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当股东出资不足时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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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上市公司利润不足的情况下,公司用下一年度的利润来支付当年优先股股东的股利,累积优先股股息是可以累积支付的
②非累积优先股股东所应得的股息可以从下一年度公司的利润中得到优先支付
2、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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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累积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前提就必须是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若公司出现亏损导致没有利润可分,那累积优先股的股息也是无法得到支付的
3、稳定性不同
①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更加稳定
②非累积优先股的优势是参加型的优先股,参加型的优先股是可以参与公司的二次利润分配
三、非累积优先股票特点:
1、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
2、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3、公司不论以往年度的优先股股息是否派足,都可以按当年的盈利状况按顺序分派当年的优先股股息和普通股股利。
四、累积优先股票特点:
只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分派固定的股利时,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付给的股利,有权要求如数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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