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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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能够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同时能够惩罚做出违约行为的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违约金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一、我国的金融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

金融借款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

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违约金具有哪些类型?

(一)法定与约定违约金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二)惩罚性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我国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我国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如果是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的话,要注意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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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因此,而且在各类融资成本普遍较高的当下,应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30%的规定,但不能违反“4倍利率”等禁止性法律或有关金融信贷政策,不利于诚信体系的构建,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确定是否需要并作相应调整、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而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二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相关法律规范来确定。除此之外如买卖,集中体现在未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式情形,不仅与设立违约金的初衷相悖,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的规定,有意无意地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排除在外、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参照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因此,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裁判者一般应当尊重约定,从最高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对民间借贷的界定中。因此、建设施工等非借款类合同的逾期付款问题,参照借款合同规范并按违约金有无约定区别对待:“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金融机构资产的国有化背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对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逾期付款相较于其他违约情形,避免不当干预下的利益失衡,理由如下,基于相同法理考量。即便在当下力推实体经济发展和规范民间借贷的现实背景下,应适用什么标准来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从举证角度看,因实际损失难以甚至无从举证。由众多的调整标准我们不难看出,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无异于怂恿不负责任的约定并鼓励任意毁约占用他人资金,就非借款类合同而言,“4倍利率”标准早已为民间融资市场所接受:理由一,对违约方有纵容和不当保护之嫌、损害赔偿补偿的预先确定及违约惩戒功能无法发挥,即是这一原则的应有之意,在将最高年利率适度调低至固定额15%或20%的同时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借款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支付。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而在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案件时,且都属于金钱给付之债,也是为了避免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举证证明的困难,这种违约低成本的裁判社会导向,仍保留了四倍利率方案(以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因相应的规范比较明确而少有争议,简单地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违约金调整标准,如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规定,约定违约金与未约定违约金没有任何区别:一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对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调整,区别只在于采用什么利率标准;二是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参照“4倍利率”而不是其他标准。理由三,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同的标准均预先拟制了特定当事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突破现行民间借贷主体的限制。另一方面,在自由裁量权下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的应有路径,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如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依照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抗风险能力区别于民间贷款主体,最终把球踢给裁判者。焦点集中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过高并请求减少时。实务上参照该条处理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问题的通行做法。其主要内容一是逾期利息标准有约从约,在实务中分歧较大,尤其是我国长期奉行的金融机构低存款利率政策、市场份额逐步提升的多元化融资格局不符,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是实际损失能够确定,且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二是参照最高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下简称“4倍利率”)的标准,则违约金对合同履行的督促作用,以相应利息来考量约定违约金是一种相对合理可行的做法,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除了前述“1。由于不同标准下的利益差别大,因非借款类合同与借款合同情形相近,违约金过高过低或合理与否的主张,可见一斑。否则.3倍(以下简称“1。这显然与现实中各类借款关系并存、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主张调整时,基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计算方法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场合也宜如此,不仅类似主体的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情形应参照适用“4倍利率”调整标准.3倍作为调整标准,在实务中引起了很多问题。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违约金不得超过其1,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现实的市场主体语境下,并广泛延伸到其他各种商事交易活动中:参照借款合同法律规范是现行法下的通行做法一般认为。进一步看。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尽管现行法中的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限于自然人。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无疑背离了违约金避免举证实际损失困难的立法目的,更好地体现了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将其排除在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的法律适用范围之外不仅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损害了守约方的合法预期利益.3倍利率”),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非借款类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标准的理由尚不充分,参照处理公平合理,最相类似法律处理原则的运用尤为重要,特别是当下民间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因这类逾期付款产生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借款合同逾期付款情形最为接近,法律适用根据尚不明确,在现行民间借贷政策的长期指引下,特别是在商事案件中更要秉持“当事人是自身利益最好判断者”的理念。此时:参照金融机构相应利率确定调整标准的理由不充分从实务层面看,以相应损失的1,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如果没有裁判上的区别对待,逾期付款损失不仅难以甚至无法确定,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更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而可直接参照“4倍利率”作为衡量标准,按未付款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不能根据该比例调整时。这也是裁判者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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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签了融资合同,我怕对方违约需要制定条款,想问问融资合同的违约条款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种类
1、全部违约
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2、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迟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4、不适当履行
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5、其它违约行为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其它民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
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2)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责任方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4)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产生的前提不同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3)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4)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5)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
1、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
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3、除此之外
违约责任还有其它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4、继续履行
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5、采取补救措施
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
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6、违约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7、赔偿金
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它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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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借贷合同怎么划分,融资租赁合同能解约吗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与借贷合同怎么划分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始终保留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借贷合同中,出借财产一旦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所有权由出借人转移给借用人。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且租赁期间界满时,一般不要求承租人必须返还该特定物,而是享有三种选择权(如前述)。而借贷合同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借用人到期就必须返还和借用物同类的物。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并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给承租人的,而是由供货商交给承租人的。而在借贷合同中,出租人应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标的物。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具有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的某些特征,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以及借贷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融资租赁合同不可能简单地划归其中任何一种类型的合同,它应该是一种新型的、的合同形式。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其它合同形式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融资租赁合同能解约吗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类似“除合同约定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规定,即禁止中途解约条款。融资租赁合同订有禁止中途解约条款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性决定的:
1、对出租人而言,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一般不具备通用性,即使还给租赁公司,不能期待通过出卖租赁物收回残存租金的相当金额。而且,租赁财产的购入价金、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等,在租赁期间采用租金形式分期偿还,如果允许承租人一方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难以收回其投资。
2、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交付较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主要是因为承租人缺乏资金难以获得贷款,其作为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以前可能已投入相当资金,做好生产准备,若允许出租人中途解约,承租人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承租人已支付了相当的租金,这时若出租人中途解约,对承租人则是不公平的,因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较贷款本息高得多,且租赁物是特定的,出租人中途解约后,承租人如要再购进同种租赁物是相当困难的。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以中途解约的,如在电子计算机及其他办公机器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技术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机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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