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自燃损失险有哪些规定?
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
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赔偿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部分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四)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五)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对下列原因及状态下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
(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
(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
(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依照赔偿责任规定,双方之间再保险合同之中,会明确地写出由哪些责任会受到免除,再进行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参保人应明确地将责任看清楚,并且对条约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双方之间如果再发生车辆自燃之后,对赔偿有所争议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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