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自然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假广告的行为正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商品交易的正当活动的社会关系。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运用刑罚制裁虚假广告的行为。当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通过行政机关的介入,对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因为虚假广告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追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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