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阅读量多少算造谣?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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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微博阅读量达到浏览人次5000以上,或者是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即可构成诽谤罪。毕竟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微博阅读量多少算造谣?

一、微博阅读量多少算造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罪定义是什么?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微博上也并不是法外之地,所以如果有人在微博造谣的话,肯定是需要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比如说造谣的内容已经有5000人欲浏览,那么将会按照诽谤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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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也是一种快乐
[律师回复] 多每天都会花一些时间来阅读三茅卡卡的牛人意见和一些参赛文章以及一些日记等,甚至会抽时间来专门看看每天打卡在后面一些的卡卡简单回复,有时也会给予适当的回应,从中,我感受到:
在看牛人们意见时,不但开阔了自己的思路,而且也从不从角度、不同思维方式回答同一个问题,如果总结起来,就可以是全中国HR中最全面最牛的回答,而且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回答,有相对十分专业的,有相对适用的,有不同意见的,面对这些,看完后,我都会默默思索,让这些问题和答复在自己的脑海中再呈现一次。有牛人们的意见确实得感谢三茅这个大家庭,但同时还得感谢能够提出如此专业和如此有针对性问题的思考鱼,没有这些,只靠我们自己小范围的思考也是不容易达到这个局面的,更不可能聚集全国如此众多HR们的集体智慧,是他们的辛勤汗水使我们每天都可以驰骋在祖国东西南北中的HR工作者的思海中,从中,我们都不间断汲取着HR丰富的营养,默默比对着自己公司是否与牛人们公司的差距,同时对比着自己处理具体HR事情的方式方法和技巧等,从对比中得到成长,从对比中逐渐变得更自信、更专业。
在欣赏众多卡卡参加每月的征文时,我十分有感受。众多参赛卡卡都是年轻的一代,他们朝气蓬勃,敢做敢为,基础知识扎实,感情丰富,表达能力强,写作能力更强,从他们的年轻血脉中我自觉慢慢越来越年轻了,从他们的字里行间里读到了时代的步伐、奋斗的激昂,从他们多少些许滋生的种种无奈我看到了时代发展带来的压力,从他们面对生存压力和社会浮躁产生的与年龄不符的格外冷静,让我回忆起自己年轻气盛时是多么的不成熟和幼稚。说真的,能够每天细读几篇参赛文章真是一种享受和快乐,深深感到生活在他们年轻的思想中是一种极大的幸福。
在面对每天1万多卡卡的打卡学习回复时,估计不少卡卡确实因为日常工作比较繁复,成天忙上忙下,忙里忙外,时时被领导叫着去干这里的事,还没有做完,又是二三件急又吩咐过来了,甚至每天的临时事情比计划的事情还要多得多,在这里,我确实不得不承认,在不少中小企业里,行政和人事一般是一个部门,不分家的,一个人同时要做行政的不少杂事也要负责HR相对专业点的工作,所以说,能够在中小企业里做这样的事,真是十分磨练人的,可以让你一年下来什么事都能够接触到,上到帮总经理起草会议稿件和年终总结,下到去宿舍查谁的鞋子没有摆正袜子没有及时清洗等,也能接触到专业的HR各模块,还能搞公司年会……,可以说,这些锻炼的机会在相对比较成熟的公司里是完全不可能的,但做为年轻一代的天之娇子,步出校门多数都会在较小企业里沉淀一定时期的,这个时候一定要沉得住气,千万不能常换单位,否则对自己成长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是十分不利的。
所以,不管自己多么忙,也一定每天都要抽些时间来三茅走走看看,这已经形成了我工作和生活的习惯,我快乐着阅读,我阅读中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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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诋毁诽谤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网上造谣诋毁能否认定为诽谤罪 通过网络进行造谣捣毁的,能不能认定为诽谤罪,要依据造谣的情节而定,如果符合诽谤罪认定标准的,可以认定诽谤罪。 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这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网络的内涵与传播特点 网络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者被歪曲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学习办公、交友联络、表达感情的重要工具。微博、博客、社交网站、视频网站、网络的兴起和应用,更使网络传播成为当今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的重要方式。但与此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隐秘性也使其成为负面情绪宣泄的主场所。网络充斥着网络空间,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着社会的正确导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加强网络防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有效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根据现有立法,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是指那些虚假并且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信息。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较之传统意义上的有了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网络以网络为媒介,其数字化、超时空、全球性特征使其远远超越传统的人际传播。每一个线上网民都是网络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尤其是在微时代来临后,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就像是一份个人海报。这种突破时空限制的传播方式,使得网络一旦发布,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形成浏览、转发、评价数量的几何式增长。方便快捷的发布方式、数量庞大的信息接收群体,都为网络的传播提供了更便利的载体和更广阔的传播空间。 传播渠道多,扩散性强。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网络社区、微博、微信、、聊天室、博客、贴吧等众多媒介平台便利了网络的传播,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复制与粘贴方式使得一些网民无意中成为的传播者。大范围的传播强化了的欺骗性,又进一步加剧了接收者的迅速扩散,最终形成“锁链式传播”模式。 迷惑性兼破坏性越来越明显。现阶段,我国网民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人自编自导,刻意制造一些蛊惑人心的,引起社会恐慌;一些人试图利用网络平台谋取利益,将平常小事用性语言无限夸大。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为争夺点击率,不注重核实事实真相,随意传播那些博人眼球的假新闻,肆意制造它的轰动效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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