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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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社会公益性团体,人民检察院,个人等。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时,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是谁?

一、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是谁?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目前我国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有什么?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条件

侵权主体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事实已查清、基本证据已收集到位;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发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内容是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

2、公告的对象

第一,法律规定的机关。目前,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海洋环境监督部门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二,社会组织。一是环保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环保组织是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二是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3、公告的内容

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为人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的基本事实;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公告单位、日期等。

4、公告的效力

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5、移交案件材料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检察机关申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程序调查的基本证据移交其使用。

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告时应该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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