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有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的责任。如果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实际发生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证据,可以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对应证据。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
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
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证明自己主张存在的真实性,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司法机构的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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