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不能再有二审的诉讼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什么样的具体的情况才是小额诉讼
1、要求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1)因为小额诉讼的程序比较简单,不适合复杂案件的处理,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对于这些条件的认定也是有具体的标准。
2、认定小额诉讼的标准
(1)对于案件涉及金额的认定,其标准的额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们国家对于小额诉讼认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判定案件是否适用于小额诉讼的程序。
(2)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各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所以对于小额诉讼的标准额度就要依据各地区的上年度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样的一个标准来认定。
当事人若是对小额诉讼得判决有不满意的地方,就需要继续想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因为小额诉讼的程序属于一审就可以结案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在判决处最终判决书后就可以结案了,不再有二审的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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