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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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只要存在欺诈行为的,都可以“退一赔三”。由个人发起投诉、获得赔偿。也因了这个缘由,弱点就很突出,由于消费者多而分散,难以组织,即便有心于三倍赔偿,但在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面前,多数也选择了妥协。在此情形下,公益诉讼就成了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它的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协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是十分的严格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关的民事诉讼的时候,要注意了解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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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例比较民事公益诉讼和一般诉讼的异同。
[律师回复]
1、立法上的确立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
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修订的《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至
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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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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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有关的规定,公益诉讼的被告需要支付的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此外,在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因环境污染而权益受损的受害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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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再行、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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