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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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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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特别说明:

这个问题的难点、最纠结的地方就是,对由案外人在案外推动而引致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后,案外人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与应不应当对其收费的关系。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的诉讼地位无非两种,一是仍无地位,即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

仍是案外人的,则自然不得对其收费。

被追加为当事人的也不得收费。因为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中,没有包括因为原审遗漏当事人导致提起审监的情形。这个很好解释,该办法规定的审监收费的情形可概括为因客观原因(即发现了新的证据)引起的,和因当事人自己原因(即当事人未上诉或一审调解结案)引起的,而非法院原因引起的就收取诉讼费用,且条文主语明确陈述为“当事人”。而案外人没有被列为原审“当事人”不是由这些原因引起的,却主要是因法院的错误引起的。

在我国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作出相应的审判之后,我们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是要严格的执行法院的判决的,如果是不执行的话,有可能是会构成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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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侯律师听了您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受议非浅,就您说的亲例我今年就亲身经历了,我保全查封的房产今年5月份被拍卖了,我是首轮查封,而房屋拍卖后把拍卖款都支付给了抵押权方了,请问我还有没有机会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律师回复]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br/>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br/>(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br/>(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br/>(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br/>(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br/>(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br/>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br/>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br/>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br/>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br/>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br/>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的事由:对于执行命令不服对于执行的措施方法不服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br/>第<br/>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br/>第<br/>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br/>第<br/>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br/>第<br/>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br/>第<br/>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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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br/>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br/>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br/>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br/>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br/>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当事人起诉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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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意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之诉<br/>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br/>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br/>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br/>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br/>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br/>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br/>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br/>2、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br/>当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提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br/>根据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审查,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那么应认定为违约之诉.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的禁止性的义务,则构成(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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