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追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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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由追偿权的规定是: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在我国的民事合伙的规定中,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事案由追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

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民法典》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民法典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起诉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我国的民事纠纷的案由是不断的增加的,此时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例如说我国的公民的法治水平的提高一级社会的发展等,但无论是何种案由都是要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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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
【释义】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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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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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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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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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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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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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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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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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人追偿权民事案由是怎样的
【释义】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担保责任或合伙债务产生的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担保合同、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处理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特指无效担保)为前提。由此可见,追偿权属于未来可行使的权利,其行使受一定条件制约,也可以称之为附条件的权利。担保人的追偿权行使范围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限,所以,追偿权的权利范围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前为不确定,并仅在实际承担责任时确定。但也有例外,当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在实际承担责任前,即可以以未来应承担的责任为依据向人民申报债权,不以是否已实际承担责任为条件。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与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相同,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实际承担的债务承担反担保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人对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要以反担保人有过错为条件,仅凭无效担保人已为债务人实际承担债务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因此,司法实务中,在担保责任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时,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适用于当事人单独就追偿权提讼的情形,同时还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或具备提起追偿权之诉的法定条件。
在合伙债务追偿的情况下,适用追偿权纠纷案由注意与合伙协议纠纷案由、联营合同纠纷案由及合伙企业纠纷案由的区别。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合伙债务追偿发生的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联营合同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和联营合同纠纷是当事人对整个合伙协议或联营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时发生的纠纷,合伙债务追偿的纠纷是仅就追偿权问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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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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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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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赃款的追缴由谁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审判阶段,由人民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不追缴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刑事判决内容。最高关于刑事裁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第八条人民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赃款的范围:所谓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在实践中,认定赃款赃物时必须将其范围严格限定在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之内,不得与行为人其他财产相混淆。行为人的个人财产可以是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的标的,但决不能够成为追缴的对象。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况,即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才有权利对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无权认定。这是因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只有人民判决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为罪犯的赃款赃物,即是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确定为罪犯之前,其违法所得便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赃款赃物。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使用过“物品、文件”、“存款、汇款”、“财物及其孳息”、“合法财产”等字眼,在人民审判判决后才有赃款赃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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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由规定2023中人格权纠纷有哪些?
民事案由中的人格权纠纷的案由包括声音保护的纠纷,名誉保护的纠纷,生命健康的纠纷,姓名权的纠纷,人身自由权的纠纷,肖像权的纠纷,隐私权的纠纷,还有一般的人格权的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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