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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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关于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一、关于玩忽职守罪经济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1、2两项数额标准,但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过失。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罪的构成中处于关键的地位。也就是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理解为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即使后果达到立案标准之一的,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是由“严重不负责任”在玩忽职守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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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为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现在面临牢狱之灾。所以想向大家了解一下,玩忽职守重大损失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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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税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了公司财产巨大损失,请问这样是不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中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构成卫生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而《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四百零五条对特殊税务渎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因此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应主要以特殊税务渎职犯罪来追究。 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先后发生的多起渎职案件,多属于税务人员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所致,应属于社会不法分子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普通发票)或偷税的案件。由于不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列举的特殊税务渎职犯罪范围之内,均被检察机关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从目前发生的案件看,多数案件由于认定徇私舞弊行为的证据不足故检察机关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以玩忽职守罪起诉。但如果对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我们发现税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不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
当然,也不是绝对地说,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只有那些由于税务人员明显的过失而直接导致税款的巨大损失,而且这个巨大损失和税务人员的过失之间还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是因为违法犯罪分子采取隐瞒、欺骗、虚假的犯罪手段,偷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就反过来认定税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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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指什么?
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种。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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