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举证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举证责任划分。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财产的使用人予以赔偿。
1、被砸者只要证明其路过该处且被该楼上坠物砸伤,就完成了他的举证。剩下的就是盖楼业主举证自己未抛物。未能举证或者确系无法找到实际抛物者的,该楼道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被砸者负责,由于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业主抛物,要求被砸者举证不现实,故而适用于举证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么房东和租赁者共同赔偿。租赁者是实际居住房屋,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而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未能尽到义务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因此,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法律中举证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坠落物体砸伤,剩余的举证责任则由居住的业主证明。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坠物损害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加害人给予补偿,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具体运用,亦是高空抛物加害人不明时的补偿方式。高空抛物坠物致害的责任承担亦不同于民法典第1170条的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是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关键要件,只有具备了这一关键要件,才有进一步确定是否具备“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和“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这两个要件的适用空间,这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的状态,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当危险现实发生实际造成了损害,又无法查明数个实施这种行为的实际加害人谁为具体侵权人时,责令共同实施这种具有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救济。
一般来说,作为从高处坠落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受害人理应得到最合理的法律保护,因此受害人不应再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否则受害人的处境压力甚至会更大直接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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