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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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法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什么?

一、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什么?

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是法院,有关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管理相对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判决。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税务机关作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备的程序等。

2.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决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 履行判决。税务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 变更判决。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法院根据其司法职能,应当对有关诉讼案件进行判决处理,具体情况下对于税收行政诉讼的的处理,也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办理的,当事人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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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二、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状,向有管辖权的递交。要注意以下几点: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
4、属于受诉的管辖。
三、受理阶段。在该阶段,要对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状副本;
2、被告向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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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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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的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些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些则应对诉讼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主动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小组。有些把应诉的工作,交由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这种方法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
二、在应诉前,安监部门要对诉状进行研究和审查,把握好几个重点。
1、审查的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果有,只需要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者是否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直接的案件,者是不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讼。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请求驳回就可以了,不必做准备应诉的工作。这是接到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白忙一场,甚至会形成因忽视诉讼时效产生一种默认原告的诉权,而让自己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
2、审查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应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安监部门在应诉前应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没弄清楚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3、研究书中所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要点有差异,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
4、重新审查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定程序,处罚是否恰当,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法律有了这些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存在缺陷,是否可以找到新的材料进行补充,以应对法庭上原告的质询。
三、有针对性地对书中所得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在接到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的理由。
四、安监部门要主动向提供相关材料。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对这些证据有哪些要求,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2、对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有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的,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间内及时向申请补证。经准许,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待行政诉讼官司要持一种平常心,有句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都是非常普通的事,所以一定要做到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是尊重法律的;也向法庭、原告表明,我们是尊重他们的。如果不能做到按时出庭,损害的不仅是安监部门的形象,其判决结果很可能将败诉的可能变成败诉的现实。法律规定,如无正常理由、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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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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