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有立案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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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应该是群众举报的,然后是由国家较高层的部门转交办理的,这样的案件就可以被立案。国家设立诉讼这样的方式,首先是可以监督对有权力的部门在法律的规定内依法行使权力,也为了群众可以申诉的机会。
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有立案标准吗

一、不合法的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

税收公益诉讼立案标准应该是群众举报的,然后是由国家较高层的部门转交办理的,这样的案件就可以被立案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控告检举。

2、国家权力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其他组织转办。

3、本级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二、税收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税收公益诉讼的意思就是以公益的的名义来牟取不正当的税款,公益本来就是无偿的,不应该以利益为目的行使公益活动,这肯定是违背了公益的初衷,一旦被举报,就能对此处以严肃的处罚警告当事人不得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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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提讼,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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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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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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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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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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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是谁受益
1、房价被打压,炒房客哭了据相关统计,在目前的房价构成中,土地占有的税费太多,是形成房价过高的直接原因之一。而房产税的到来,从消费环节的前期一次性征税,逐渐转向保有环节的征税。持有成本提高,收益预期降低,或将催生“买房容易养房难”的局面,从而遏制房地产的投资需求。
2、财政收入有了保障,地方政府笑了开征房产税无疑是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为财产保有税,它甚至可以不必在意当地房地产业是否过热或过冷。据称,此次改革将房地产税的定价权有条件地交给地方政府。有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将能够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这对化解困扰已久的土地财政难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3、调节贫富差距的计划,真正启动了房产税是直接税,比间接税更有利于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房地产税向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收转变,实际上意味着中国开始征收财产税。财产税的征收,表明中国真正启动了调节贫富差距的远大计划。
三、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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