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就是六个月的诉讼有效期。
即税务行政诉讼时效,纳税人行使行政诉讼权力的时间间隔。该期限过后,纳税人的诉讼权力即告消灭。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是对象具有特定性(一般是国家的税务行政机关);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诉讼(不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于两审终审制度。税收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了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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