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诉讼和复议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二)管辖机关不同。
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三)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点首先是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一般是指税务机关);其次,诉讼的对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征税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等);最后就是两审终审的原则(要经过两次审判一种才能够定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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