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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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必须要是配偶一方是北京户口,并且故其双方结婚十年以上;有应届本科以上的学历,并且是北京稀缺人才;博士学历或者是公司代办,然后送去北京人事局审批。
怎么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

一、怎么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

不是有房产就可以办理北京户籍的。

1、配偶一方是北京户口结婚10年以上年满45周岁可以投靠

2、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北京企业有进京指标的签订三方协议,并且是北京紧缺专业,与公司业务对口。

3、博士学历或者拥有高级职称去公司上班,公司代办人才引进,需要北京人事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哪些类型

常住户口所在地类型:是指暂住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属省内城区、省外城区、省内市辖镇、省外市辖镇、省内县辖镇、省外县辖镇、省内乡村、省外乡村、其它所在地类型。

户口所在地

(一)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

(二)涵义

1、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 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广东省湛江市)

(三)引申义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三、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区别

(一)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二)户口所在地:一般出生地和生活地未改变,户口未变迁的,户口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一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方便,人们把户口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口本,这个时候新的户口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口所在地。

对于北京这种一线城市,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吸引着社会各界的人士,很多人为了在北京拥有户口,拥有学区房而努力,但是随着北京人口密度的加大,北京人事局会出台相应政策控制人口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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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以上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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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把我的北京集体户口迁到我的亲戚家吗?亲戚是北京市的常住户口
[律师回复]   
一,一般来说,不可以:  
1,北京的户口准入政策非常严格;  
2,一般如果只能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间,进行投靠,其他亲戚关系不能挂靠;  
3,直系亲属投靠,必须满足《北京市户口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才能投靠;  
4,具体可咨询亲戚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答复为准。  
二,《2015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子女随父进京入户  (一)受理条件:  
1.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的,须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为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无需提供住房证明,但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9.父亲户口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非直系亲属的住房证明,经公证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户主同意入户证明;  
10.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进京的,须提供进京批件;  1
1.其他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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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常住户口办结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北京办理结婚证时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户口本,两寸三张彩色照片,到婚姻登记机构以后,双方需要现场签订没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书面声明,男方或女方其中一方有北京户口的,就可以直接在北京市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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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对于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但有两种例外受害人可主张伤者和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一,伤者在外地门诊就诊,当天不能返回及在等待检查结果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二,根据伤者的伤情需住院,但无病床,在等待床位过程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此外,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那些因伤重或者损伤部位特殊,如舌损伤、咽部损伤、消化道损伤或消化腺损伤等不能进食的伤者也应该予以赔偿。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但经医院证明,确需转院治疗或检查的,伤者及陪护人员在往返途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予赔偿。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当地国家机关”,此处的“当地”一般情况下应是受害人所在地 其次,此处的参照为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如果有比“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更合理的标准,如在某些时候由于特殊的自然灾害导致伙食费用的高涨,此时再依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显然有失公允,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确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8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4元,特殊地区6元。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四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当然,在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伙食补助费时,可以参照财政部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4“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赔偿权利人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首先,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可以提供例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当地确实没有条件治疗而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等证据加以证明。对此要从严审查,同时,允许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而受害人决定到外地治疗,由此发生的住宿费等,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其次,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这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因客观情况如医院已无病床等引起,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5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规定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实际的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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