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什么时间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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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只要被继承人死亡,那么就可以按规定继承当事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订立有遗嘱的,那么就可以按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的就可以按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处理。
继承从被继承人什么时间开始?

一、继承被继承人什么时间开始?

民法典》中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开始的原因应该是被继承人死亡,所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该即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与继承相关的人。如果有继承人出于个人恩怨或侵吞遗产的目的故意不通知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可能会引发吊唁权之类的争议,不排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可能。另外,在有继承权的各方未达成处理一致或未经法院判决前,相关持有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其他继承人也应尽快了解遗产情况。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保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支付;对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无法参加继承的人,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为其确定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二、进行遗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继承开始后,为避免争议,应尽快就相关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协商,无法自行协商的,可以找街道、村委会、其他亲属进行协调,也可以找律师进行咨询分析并听取相应建议。如协商一致,应尽快达成书面分割意见确认;形成一致后,动产可直接分割,不动产、存款等需要办理过户的财产,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后过户;如确实分歧较大,无法协商,建议尽快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实践中,有些人协商不成也不起诉,就有可能造成时效超过,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虽然没有超过时效,但相关遗产灭失或状态发生变化,给继承遗产造成认定难、分割难等障碍。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产是由被继承人留下来的,一般只有等被继承人死亡了之后那么继承才会开始,如果被继承人未死亡的话,那么继承者是不能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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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父与继子之间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就可以继承继子的遗产。
2、《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据此可知,继父是否可以继承继子的遗产,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扶养关系,继父与继子就互有继承权,继父有权继承继子的遗产如果没有形成扶养关系,那么继父与继子之间就没有继承权,继父就不能继承继子的遗产。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
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
(
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
(
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
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三、但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本身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亡后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若继承人希望继续承包的则应根据合同或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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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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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
2.它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
3.它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到的时间。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继承权的时间。
5.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6.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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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从多久开始享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腹中胎儿从多久开始享有继承权问题解答如下, 腹中胎儿从什么时候开始享有继承权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案情总结】
未出生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位生意人,其妻子是一位教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张某生育两个男孩,妻子早年去世。2009年4月,张某的
第二个儿子因车祸而死亡,当时,二儿子的妻子蔡某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7月,张某突然发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安葬完毕后,张某的长子背着蔡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独吞。蔡某得知后,遂向兄长提出要求,其怀孕胎儿亦应分得一份遗产。兄长持异议,认为蔡某的丈夫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故蔡某诉至,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蔡某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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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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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本案蔡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的第二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二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长子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
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 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法律猫指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 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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