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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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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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方式包括: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我国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人脸识别系统不能强制使用

随着人工智能深入生活,人脸识别系统被广泛应用,刷脸、按指纹已成为众多小区门禁系统的标配,但物业采集业主信息是否合法、如何保护业主信息安全,成为公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台地方性规定,明确依法能够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程序、并依法确保被采集信息的安全性;对于已经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制定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并依据相应的管理权限,明确个人泄露信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于导致信息泄露的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门禁引入人脸识别信息技术应尊重公众选择权。在当前不能做到人脸识别系统百分之百安全的情况下,大家有权拒绝使用。当人们拒绝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相关单位应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机制,而不能强制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民法典》中规定了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自然人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上应该享有的权益。例如有店家经常发促销信息或售楼部经常打电话售卖房屋,也不提供退订服务,又或者非法定情形下未经许可进入私密空间进行拍摄等行为发生时,自然人向法院提交对方实施侵害隐私权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做法,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

2、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

导致个人信息频繁泄露一方面是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市场主体没有履行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有的人受利益驱使,通过泄露、出售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取利益。另一方面是个人在使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疏忽大意、警惕性不高,也会造成个人信息无意识泄露。

该负责人建议,网购、外卖不要留真实姓名和详细家庭住址。只要手机号码填对,有个大致范围是可以收到网购产品的。在不必要的地方将自己信息价值做低,比如在买房、买车的时候不要填过于详细的信息,特别是身份、学历、工作经历等敏感信息尽量模糊处理。在使用App和网络娱乐、网络购物时要提高警惕,使用正版软件,在正规平台购物,特别是对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网站、App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拒绝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自治区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提醒,在生活中不要轻易地相信陌生人,在互联网中也不要随意填写个人信息。快递包装的收货信息、日常的水电费等单据扔掉前要将其撕毁,让别人无法看清详细信息。及时更新电子设备到最新版本,厂商会修复很多安全漏洞,尽可能保证用户的安全。不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二维码,不向陌生人透露验证码,不访问危险网站,不安装危险App,比如色情、赌博类网站、App,这些网站、软件往往有大量病毒。

要时刻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常见的自拍、位置定位等分享行为,在社交平台上讨论生活和工作的内容,都很有可能给大家带来不小的麻烦。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护照、家门钥匙、车牌,带有位置信息的图片,家人的照片及姓名等信息更不能随意“晒”,以防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保护我国的个人信息的安全的,此时我们作为公民是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信息的,在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及时的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疏忽大意、警惕性不高,也会造成个人信息无意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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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
[律师回复] 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1、存在问题

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2、提出以下要求:(
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3)省劳动行政部门继续实施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经审查,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企业应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定点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货、销售、并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解决。(
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国家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规程
[律师回复] 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1、存在问题

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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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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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动防护品使用单位必须到持有省劳动厅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的经销部门购买,也可到持有国家劳动部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

5)各地劳动部门要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纳入安全监察、监督的内容,发现使用无证产品要立即封存。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检验站除生产企业进行正常的产品质量抽检外,还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和用户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对生产、经销、使用不合格护品的单位进行曝光。摘自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苏劳护[1998]29号(1998.8.12)
对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管理
[律师回复] 对我省安全帽等五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质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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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生产情况十分严重。国家对特种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已近十年,但一些企业明知故犯,仍在无证生产。

2)持证企业忽视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在领到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质量管理,质保体系运行不正常,对产品质量不进行严格检测,无法保证每个批次的产品都符合要求。

3)防护用品的销售领域比较混乱。一些不具备护品销售条件的商业企业也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这些企业普遍缺乏防护用品产品知识及销售规定的了解。有时明知有规定,但只顾赚钱,不考虑后果,造成不合格防护用品流入市场。

4)部分使用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劳动防护用品的用途,为应付检查和省钱,购买无证的、劣质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护品无法起到防护作用,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带来伤亡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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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无证生产企业,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凡已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要认真开展一次护品质量自查整顿活动,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就地销毁,严禁出厂。二要提高对防护用品这一特殊产品的质量意识,清醒认识到劣质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批次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整改。从六月起,全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实行质量月报制度,各护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上报每月产品的质量自检情况,各市每季度向省厅上报本地护品生产质量情况。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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