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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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领结婚证的婚姻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或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可以对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等等情况作出协商,然后双方签订协商协议即可,不用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没有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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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婚姻纠纷若是构成事实婚姻的建议双方先对于财产等协商解决,有孩子的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协商解决。因为是没有领结婚证,双方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双方就财产等方面做好协商即可,若是无法协商,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没领证的婚姻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形:

1.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构成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事实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认定的夫妻关系,产生纠纷可以依据《民法典》离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情形,双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认定这种关系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属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所以双方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如果双方分手时,涉及共同财产或者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到法院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如果双方之间有对财产进行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未做约定则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处理。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照民法典中父母与子女的规定处理。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没有领结婚证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有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双方的产生婚姻纠纷的是不需要办理离婚的,双方只需要对于双方的财产做好分割,有小孩的,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等等协商清楚,最好是签订协议。双方除了协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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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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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可以起诉分割财产。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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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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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了婚姻纠纷的,首先找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也可找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1、事实纠纷。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
2、离婚纠纷。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之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3、子女抚养。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4、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5、债务清偿。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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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证的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没领证的婚姻是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双方存在纠纷就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在协商时就需要对双方的共同孩子,以及在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要处理好,是可以直接分手,未领证是可以不用办理离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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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公安可以解决吗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公安可以解决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纠纷可以要求公安介入加以处理的。婚姻纠纷是指因恋爱、结婚、离婚而产生的各种纠纷的总和。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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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的解决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纠纷的解决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2]、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按照鼎湖政府门户网撰写的婚约纠纷的解释,是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了进来。共大致分六种情况。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 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婚姻纠纷是由哪个部门解决的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纠纷是由哪个部门解决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规定,概括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婚姻纠纷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5、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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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2、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1、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2、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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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2、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1、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2、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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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家里现在有些家庭继承的纠纷,他有个后妈,他爸去世了,现在继承好像有点麻烦,请问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首先明确。遗产范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公民死亡时,其财产才是遗产。

(2)死亡公民生前的个人财产是遗产。

(3)公民死亡时尚存的财产是遗产。

(4)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是遗产。
二、区分遗产范围与家庭财产
遗产范围往往与家庭财产混杂在一起,因此要作出正确的区分:

(1)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如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 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所欠的债务;

(2)被继承人的遗产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或身份利益的区分,如遗产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家属应得的抚恤金、被继承人所有的房产权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收益与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权利等。
三、遗产转移的方式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

(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

(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1)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与有关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承担其生 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的,扶养人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取得遗产,即遗赠扶养协议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2)如被继承人在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 指定自己的财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被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将根据遗嘱接受遗产,即遗嘱 排除了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如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自己的财产,其遗产将根据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定顺 序继承。 五、分析遗嘱是否有效
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一纸遗嘱可能就要决定巨额的遗 产流向,同时还涉及死者遗愿和生者感情等复杂因素,遗嘱应当符合法律严格规定的以下两方面的条件:

(1)各种遗嘱的相应形式要件。如公证遗嘱应当具备公证 申请、公证事项的审查和制作公证书等程序;自书遗嘱应当是遗嘱人自己书写(包括电脑打印)、亲笔签名、注明书写时间;代书遗嘱应当有遗嘱人、代书人和证明 人签名,并注明代书和签名时间;录音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在录音制作现场的见证人的证明;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授,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后来未恢复订立书面遗嘱的能力。其中,所有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2)遗嘱的实质要件。如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留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处分他人的财产。 六、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没有遗赠,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应该与被继承人有血亲关系 (包括拟制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继承人继承遗产有法定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有法定原则。其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遗产的分配原则是:

(1)均分原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2)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 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

(3)特殊原则,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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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和我先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婚姻上出现了纠纷,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婚姻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认真学习,如《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另外,还要学习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如《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通过学习,一方面,使当事人熟悉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逐步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万一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他们可以对如何起诉、应诉,提起诉讼的时效,哪一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审理的期限,参加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举证责任等有初步的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保持头脑清醒,通过理性方式解决纠纷
  纠纷发生以后,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到了感情破裂无法和好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头脑的清醒。恰当地解决问题是最重要的,要尽可能地利用各种理性方式来解决纠纷,切忌情绪激动,否则,不仅现有的问题解决不好,还容易引发新的纠纷。
  
3.正确地看待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在解决婚姻纠纷中的作用
  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诉讼手段是其中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当事人之间的自我和解以及相关组织的调解等方式。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公正的平台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条途径。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因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成员之间凡有纠纷即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并非一种理智的选择。“清官难断家务事”,诉讼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最佳途径。从保持家庭长久团结和便于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只要可能,当事人就应当选择其他更为柔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比如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和解,第三人或相关机构、组织的调解等。当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考虑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应该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如何解决没有结婚证的婚姻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1、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离婚的。因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2、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补好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1、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2、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2001年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司法实践中,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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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婚姻无效纠纷?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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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老公爱赌,欠下了一屁股债。还说不听,现在我准备离婚,不知道婚姻夫妻债务纠纷解决呢?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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