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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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话,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一般来说,也就是由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女来进行继承其遗产,然后再根据个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孙女的商议来进行如何分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涉及到继承权问题,首先如果有多个被继承人的话,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双方可以通过平均分配,也可以通过对生活有特殊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进行继承,或者是对有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多分配,如果有遗嘱的话,只按照遗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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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归国华侨周丙,早年经商,颇有积蓄。生有一子周甲,一女周乙,二人都已成家另过。周甲有一女儿,周乙有两个儿子。周丙因身体较好一直与老伴单独生活,无需儿女的照顾。1995年周乙因病去世,周丙因为经不住失去女儿的打击,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十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
周丙生前留有遗嘱,将字画及房屋留给老伴,蓁财产未作处理。周丙死后,周丙之妻子表示放弃蓁财产。周甲认为,母亲放弃继承,周乙出嫁且早已死亡,自己是惟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欲独吞遗产。周乙之夫则认为,周乙虽然已去世,但其两个独生子应代替母周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遗产应由周甲和自己的两个儿子三人平分。双方争诉至。问周乙的两个儿子能否取得对遗产的继承权,遗产是否应三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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