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跟保险公司索赔有哪些费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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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残疾补偿金。对这类交通受害人员进行保护,积极的办理交通事故受害人员的赔偿。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交通案件出具的责任认定证书进行办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跟保险公司索赔有哪些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伤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可以向车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受害方因交通事故住院就医,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就医住院相关费用赔偿、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却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里的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按照文义解释,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因为就一般伤害而言,受害人一般不需要特别补充营养。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因为伤害重,不一定造成残疾。反之,伤害轻,也不一定不造成残疾。总之,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营养费,要视受害人受伤害或者残疾的具体情况而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参照医疗机构就案件出具的意见。

6、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8、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死亡人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同时也是确定一种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来确定丧葬费的标准;具体标准以该地职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累计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总额。

9、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0、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跟保险公司赔偿项目通人身损害赔偿是一样的,但是这类保险赔偿是有限额规定的,超过是不会进行赔偿的,超过部分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肇事方承担。不过交通事故人命赔偿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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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1
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
1
2、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
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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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赔不?
有车的人都知道,交强险是必须要买的,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能够给与补偿,且负责很多方面的赔偿,可以把车辆损失、个人损失各方面都降低很多。那么,如果在事故中,当事人受到惊讶,导致精神异常,这当中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赔不?为此小编整理了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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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汽车划痕损害险怎么赔偿,车辆划痕损害险不赔偿
[律师回复] 一、车身划痕损失险怎么赔偿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时可能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一定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可能需要车主自己承担。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保障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划痕险的保费并不高,一般在几百元左右。因为划痕险的原因鉴定比较复杂,事故现场取证难,存在道德风险,有些车辆的划痕明明是两车刮擦引起的,有些人也当划痕险报案;有些车主觉得车辆旧了,想喷一下漆,就在自己车上划几道痕。这使得划痕险的赔付率较高,保险公司负担较大。车身划痕损失险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车身划痕损失险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二、车辆划痕损失险不赔偿的情形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的划痕,保险公司对划痕险将不予理赔: (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 2)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 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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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该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该怎么索赔???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四)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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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索赔需哪些证据,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1、医疗费。2、误工费。3、交通费。4、护理费。5、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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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向谁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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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三)参加调解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但不得超过3人。调解前,当事人应准备好赔偿依据,如医疗证明、抚养膳养人数及相关证明等。
(四)调解终结: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或诉前保全。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额按照当年损害赔偿费用标准(每年公布一次)确定,并一次性估算。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可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此时是否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此时是否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一、此时能不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能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因丈夫与他人同居而离婚
近日,某省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一审判决准许被告郑某与原告黄某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失费
1.5万元。
原告、被告于198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其不尊重,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羞辱谩骂,实施家庭暴力。
因丈夫与他人同居而离婚能否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原告派人侦查拍得照片。原告诉至,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认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原告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方,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依据具体情况酌定
1.5万元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二、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 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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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损害如何索要赔偿?
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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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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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损失险和车辆损害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 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条款》将机动车辆保险分为两种: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从性质上讲,车辆损失险属于典型的交通工具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二者有较大区别。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致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保险人)按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机动车辆险的投保人,必须是对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人。通常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用人以及代管人等。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与车辆损失险不同,它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所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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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索赔的证据要哪些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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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你好,我之前在一家店里买了一盒牛奶,结果过期了,导致我得了肠胃炎住了院,我想问一下,索赔消费权损害赔偿,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索赔?
[律师回复]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所以,根据此规定,消费者的索赔权包括以下内容:
  
1、超时服务索赔权。《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超时服务所包含的内容极其广泛,如班机晚点、班车晚点、预约服务(如安装闭路电视)延误等等。超时服务的索赔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索赔,一种是事中索赔。
  
2、延误使用索赔权。消费者只要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从而耽误使用的,就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精神损害索赔权。《消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消费者应有精神损害索赔权。
  
4、赠品质次索赔权。现在销售者推出的“买一赠一”等活动中所赠送的“免费”商品,其实并不是纯粹的赠与,而是“有偿赠与”,所以,“免费”并不能“免责”,销售者有义务保证赠品的质量和服务的质量。如果消费者因使用免费产品或接受免费服务遭受权益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三包产品”超期索赔权。《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据此,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损害的,只要购买后未超过产品说明中所标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然可以向销售者索赔。
  
6、3倍赔偿索赔权。《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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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一)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二)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四)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五)从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二、车祸索赔的技巧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也有权管辖
(二)城市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的适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三)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
自行收集或者从交警那里收集交通事故现场的证人,需要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可以中主张推定机动车方全责。要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四)不要被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迷惑
新交法出来之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证据,不是判决民事赔偿的依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祸精神损害赔偿的索赔如何确定
(一)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具体的侵权行为特征考虑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大,采取的侵害方式和手段恶劣的,应该多赔。侵权行为特征包括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原因、主观动机等具体情节。
(二)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考虑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受精神损害程度大的应该多赔。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抑或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人未来的发展是否有特定的影响等。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从双方责任、过错大小因素考虑
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人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可以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来考虑。
(四)从侵权人的承受能力考虑
综合侵权人的身份、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五)从受诉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考虑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贫困地区和经济十分发达地区这一赔偿数额显然要区别对待才能起到相应的补偿、惩罚、教育及警示作用。
二、车祸索赔的技巧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也有权管辖
(二)城市赔偿标准和农村赔偿标准的适用
如果你一直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农村户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如果适用农村标准,那么对你是很不利的,两者之间差距很大。因此,你要证明你在城市中已经连续生活1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适用城市标准。这样,你的赔偿数额会大大提高。
(三)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
自行收集或者从交警那里收集交通事故现场的证人,需要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可以中主张推定机动车方全责。要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四)不要被交警的责任认定书迷惑
新交法出来之后,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仅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证据,不是判决民事赔偿的依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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