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伤害或者杀害特定的人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故意杀人罪、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物品因过失从高处坠落,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罪定罪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反生产经营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高空坠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由上可知,高空抛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如果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而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条例则是体现过错推定原则,即将一定范围内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都划分为责任主体,并推定他们有过错,同时允许责任主体举证免责,只要能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人,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可能加害人”之外而免于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性杀人罪;过失性伤害罪等。这些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如果不能举证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话,可能就需要和其他的当事人一起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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