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准逮捕到起诉一般是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的。
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在刑事拘留37天内,应将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交逮捕批准书。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件档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期限为2个月。公安机关完成了调查,并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和起诉,审查期为1个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3个月内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批准逮捕是由哪个机关做出来的?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或批准逮捕
(1)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决定是由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的,但是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不可以做出逮捕的指令的,只能够执行逮捕。同时逮捕的最长时间是不会超过三个月的,也就是说最迟在三个月的时间就会进入到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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