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税收债权诉讼中是否优先受偿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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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税收债权诉讼中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在清偿的顺序中排在第二位,破产的企业要先清偿欠企业员工的工资、欠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和法律规定应该支付的补偿金等。之后才能清算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破产税收债权诉讼中是否优先受偿权

一、破产税收债权诉讼中是否优先受偿权?

(一)不能称为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中规定,除优先受偿的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税收债权排在第二顺序予以清偿。

(二)按《破产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税款属于破产债权吗?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就税收征纳关系来讲,企业所欠税款应该将其看作一种企业与国家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与企业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当有所区别。因此欠国家的税款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三、税款债权和一般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的引入,使税收法律关系被界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然而,税收债权作为公法之债,毕竟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性.

国家对税款的征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将其称为税收债权,当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收债权原则上优于其他债权,这种税收优先权只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在其与担保物权竞合时,只有以设置先后来确定优先顺序,应将课税核定时间作为税收优先权的设定时间。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

1、税收债权人

2、税收债务人

税种法的规定仅确定具体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依据,至于何种人需具备何种条件方可成为税收债务人,税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学术界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借鉴私法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税收债务人的主体资格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税收权利能力、税收行为能力和税收责任能力三方面,据以明确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企业面临无法运转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的申请,在企业运营期间未缴纳的税款,是属于破产的债权,但是国家的税款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是没有优先清偿的权利,需要在把破产企业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未缴纳的保险等清偿后才能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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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出现破产情形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申请企业破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破产公司清偿债权时是有一定顺序的,那么企业破产股权质押有优先权吗? 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 企业破产指的是企业因资不抵债,向申请破产后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企业债务进行有顺序的清偿,那么,股权质押在清偿债务时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呢?股权质押产生的债权是属于普通的债权,依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开发商破产,业主是否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铺业主没有优先受偿权。 普通购房者的购房债权优先于工程款债权和抵押权受偿,买受人的权利保障居于首位。在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对于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亦应予以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含义无只保护生活消费的限制性解释,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购买商铺,对支付的购房款应当享有优先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楼盘拍卖所得的款项按相应顺序分配:消费者(也就是“购房者”)>建设工程施工款>抵押担保款>普通债权。“购房者也是有差异的。法律优先保护购买住宅的购房者,优先偿还购房款本金。”,商铺购房款只能算是普通债权,按相应比例进行清算。 不只是商铺的购房款被当作普通债权,购房期间房价增值部分、违约金以及利息同样都认定为普通债权,在赔偿顺序中排在最末位,还要按相应比例才有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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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优先受偿权怎么行使?
《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优先受偿权,作为持有优先股的股东或者提供担保的,可以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比普通股东更早的拿到破产财产。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会去法院申请破产,等清算结束后,开始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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