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或手机组成,通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利用2G移动通信的缺陷,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伪基站”设备是一种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中,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严重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利用“伪基站”设备实施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严打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使用“伪基站”犯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解释》特别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情节严重”;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使用伪基站发送短信推广业务活动,内容虚假不但会因涉嫌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还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对于非法所得金额不能确定和查证的,可以按照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的数量来认定犯罪未遂,对照既遂犯适量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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