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如何起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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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时限期间的起算时间指的是从知道或者是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算起。但是这个时间根据不同的按键以及标的的不同,再决定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点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如何起算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

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点应为条件成就、期限到来之时。而在此之前,债权人所享有的为期待权。

(2)约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到来之时起算。

(3)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从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

(6)对侵权损害赔偿,从权利人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在当时没有被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关键是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何时被侵害。在不同的案件中,因具体请求权的根据及标的不同,在决定应当知道之时这点上有种种差异。

当事人想要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一旦过了诉讼时效,那么胜诉权也就丧失了。而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一般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或者是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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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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