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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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可以使得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使其发生变更、甚至消灭。能产生此种效果的包括事件、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行为,诉讼时效明显不属于事件,同时也不会随着人的意志发生改变,故此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
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吗?

一、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吗?

1、诉讼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2、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要构成法律行为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人的行为,包括语言与身体行动,但不包括人的内心活动;其次,它必须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精神病患者的举动不应当视为法律行为;再次,它必须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动,即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还可以分为善意行为与恶意行为(如民法上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区分);依据行为的合法性,行为还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它均可能引起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消灭。还有一部分行为,其合法性在法律上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如婚内“强奸”,在法律较模糊的情形下,由于人们对其“合法性”认识不同,就可能作出完全相反的法律评价,造成在法律后果的裁决上可能产生截然的对立。

2、法律事件。中国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战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阿列克谢耶夫还把事件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关系的完全自然的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相对事件是一种行为,但该行为的意志与其引起的法律后果之间没有关联,相对事件又可以称为事实性行为,如劳动者自己操作违规在所造成的事故中死亡,以此引起的劳动关系消灭与继承关系的产生来说,就属于相对事件。

事件发生后,有的事件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演变,如人的出生、死亡,依据法律会直接引起抚养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但有的法律事件发生后,依据法律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如洪水发生后,引起某人损害,但若某人未与保险公司在此之前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引起保险赔偿关系。可见,有的事件发生后会依法直接成为法律事实,而有的事件发生后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从这个角度来讲,事件要成为法律事件有其法律前提——如在这个事实之前存在一个具体约定,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并且这种合同约定不违法,这样,一个事件发生后,由于它符合法律及当事方约定的情形,所以才成为了法律事实。

(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要求某种现象存在或不存在,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事实与否定性法律事实

肯定性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某事实出现时,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如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即是引起婚姻关系的肯定性事实;否定性法律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若要产生,就必须排除的事实,如婚姻关系的建立,就必须排除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该“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就属于否定性法律事实。

(三)从法律关系演变所依据的数量,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单一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

单一法律事实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演变依据的直接事实是一个,如人的出生是产生抚养关系的事实,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买卖关系建立的事实;法律事实构成是指某一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直接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如一个遗嘱继承关系的产生,除了应当有被继承人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外,还需要立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件的出现;房屋、车辆买卖除了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进行过户登记。司法过程中,当某一个损害结果出现时,进入法官视野的往往有多个事实,这些事实交叉混杂在一起,它们有的和案件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的看似有关但并无法律上的联系,这就需要法官借助法律思维进行事实发现,发现与案件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进而对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进行法律甄别。这样,才可能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忠于法律规范与价值的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多个涉及案件的事实并不等于就属于法律事实构成。

(四)从法官认定事实是否需要进行鉴定来看,法律事实分为鉴定认定的事实与非鉴定认定的事实

通过鉴定认定的事实主要源于事实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属性,需要借助于相关专业技术、专业标准来对相关事实进行定性,否则法官对事实难以作出法律上的评价,实质上是现代科学技术在案件诉讼中的运用。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认定、伤残等级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亲子鉴定、DNA鉴定等,该类鉴定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类鉴定结论往往直接被法官采纳,作为判决的单独事实依据。但是由于中国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多重性、效力的冲突性等,直接影响了司法裁决。所以,规范鉴定行为就成为正确判决的基础。除此之外,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自己依据证据法所作裁决。

诉讼时效是时间的效力,而时间的经过与否并不会因为人为的约定发生变化。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诉讼时效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发生、以及消灭。在时效届满之后,消灭的仅是胜诉权,实体权利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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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纠纷关于证据的问题
另外,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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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庭审的顺利进行。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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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明确的是,债权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提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这种“诉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诉请;受理后,需要审查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如没有这些事由,将做出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其原因就在于,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债权变成没有法律强制保护力的自然之债,故,在确定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就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2:债权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同样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还债。自古就有“借债还钱”的道理,只要债务人愿意偿还这笔自然之债,债权人完全可以“欣然接受”。需要指出的是,债务人对自然之债可以不予偿还,并且在诉讼中能得到的支持;但是,一旦债务人偿还了自然之债,事后不能以自己不知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请求向债权人返还,也不会支持债务人的请求。3:如果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支持诉讼请求,并且债务人以此为理由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机会实现自己的债权了吗并非如此!还有转机的机会。若债务人做出同意(口头或书面)清偿自然之债的意思表示,即使当时没有清偿,债务人的这种意思表示就有“起死回生”的功效,让这笔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变成新债,并且新债的诉讼时效从重新计算,这对债权人而言是非常有利。此时,债权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若不配合,就可以到请求的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要留下债务人同意偿还的证据,还款计划书或保证书是最有力的。由此可以看出,过了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并非没有实现的可能,关键看债务人的后续行为,若其愿意清偿或做出愿意清偿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就能实现自己的自然之债。不过,笔者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让自己的债权变成自然之债,否则就很被动,还有可能遭受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
施工合同讼诉实效期限是怎么畀定的?
[律师回复]
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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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否定说。认为债权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物权以全面支配标的物为主要内容,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二者密切联系,物权不消灭,由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也不消灭。并进一步认为。理由是,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而否定说是我国学界的主流意见,鉴于实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最佳配置,物上请求权不宜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同为使财产上利益获得满足的请求权,均应因长期不行使而消灭②。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的权利。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笔者赞同有限否定说;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人格权。为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四,有限否定说。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
第三,有限肯定说。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此规定不尽一致。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者,如《日本民法典》,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③,尤其是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至于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效力以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程序均未作明文规定而成为学界和实务工作中的要点和难点问题;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必要费用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但对于物权之侵害,所产生的请求权是以特定人一定的作为或为内容的,与债权请求权没有实质性区别。物上请求权若不因消灭时效而消灭,使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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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实现债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条规定说明两个问题。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灭失后,实体上的民事权利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予保护,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二是若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取得的利益为合法取得,法律仍予以保护,义务人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要求返还履行。
二、用来抵消债务实现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从法理上讲,债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而存在的,双方特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并不因为诉讼期间届满而灭失。因此,这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来抵消另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消。但要强调一点,用以抵消债务的权利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即互负债务的人。
三、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用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讼,而被判决驳回。这里是严格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维护权利人的请求。但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抵押权也丧失了。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不难看出,主债务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并没有消灭,因此抵押权仍然存在。一般说来,随着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胜诉权的灭失,从权利(如违约金、保证等)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届满,其胜诉权也就灭失。但是某些已由权利人占有的担保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即使主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有权从中受偿。权利人占有着的抵押物,一般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自己便可以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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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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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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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无效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自始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的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客体,均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起算,实务中颇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l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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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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