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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在被告没有对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超出诉讼时效起诉的话,法院不能直接驳回诉讼请求。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为什么不让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不让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深层逻辑,也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1、诉讼时效是对起诉人不利的,虽然权利人的诉权在形式上是灭失了,但是实际的法律权益还是被侵害了,这个法律权利不会灭失,因此为了维护此权利,如果被告不提出抗辩,法院就不能主动适用;
2、作为法官,当然是手里的案子越少越好,所以,法院主动适用诉讼私下,会导致大量案件无法受理的后果,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院作为裁判者,一定要抱有中立的态度,原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能主动去维护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对诉讼时效的事不能主动适用。
由于法官需要保持中立等的原因,法律规范明确禁止了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若是纠纷案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在被告并没有就时效已超过法定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形下,法院不得自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