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什么?
(一)有利于及时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当然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人们只有各自都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督促人们积极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律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时效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种。社会主义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要惩罚不及时行使权利的人,更不是要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通过诉讼时效的限制,促使权利人积极地实现其权利,以及时地结束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也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更积极更有效的保护。
(二)有利于加速社会主义企业资金的周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雄厚的建设资金。现在我国在经济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增加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就可以节省出大量流动资金。诉讼时效制度促使人们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可以避免因拖欠、延误而导致的损失。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对加速资金的周转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地、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社会主义民法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使民事案件当事人及时地把纠纷提起到法院处理,就可以避免一些民事案件因为年代久远、证据灭失、当事人亡故、取证困难而难于审理,从而使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解决,提高办案质量。此外,也有利于使人民法院摆脱一些陈年积案的拖累,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诉,法律制度虽然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但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是受时间限制的。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当事人,要及时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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