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期需要书写书面的上诉状然后提交给法院。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法院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二、关于期间的几个问题是什么?
1、对于上诉案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并没有指定履行的期间,该如何来确定起点 我们认为,应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确定不同的计算起点。对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准;对于改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应以二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若重审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如果重审后改判的,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而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充分、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2、案件中止后又恢复执行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间的问题。
有人认为应把案件中止阶段的期间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所以执行中止的原因主要是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执行期限暂停计算。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惩罚性,惩罚故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故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3、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由于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在和解后又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我们认为,和解虽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式,协议达成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的抗辩主要指的就是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有权利提出抗辩,从而经过审查,确实是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就需要采纳这种抗辩意见,当然了如果被告在一审中没有提出,但在二审中提出那么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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