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但如果案件的被告以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败诉的,法院一般是会接受请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诉讼时效及其具体内容必须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则这种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时效制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因此只要诉讼时效一过,法院就不会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那么债务由债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只有起诉权,没有了胜诉权,而且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的协议是无效的,如需延长诉讼时效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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