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高空坠物怎么代位追偿?
高空坠物的代位追偿,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向保险公司提出,具体情况下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二、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
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民法典》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高空坠物发生之后可以走代位求偿的流程,保险公司需要对案件的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准,确保无误之后保险公司将会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这并不代表造成高空坠物的责任人就不需要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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