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是要依据相关的法规来进行,如果说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建筑的话,此时行政机关有赔偿的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带来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人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如果因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损失,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赔偿请求:一是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二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范围由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与先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不同:
首先,受理赔偿请求的是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其次,赔偿的决定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而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它们的相同点是:最后都要由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
二、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因为不是每一处的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的方法来进行,而且不按程序办理,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历经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那么合法的拆迁程序是首先要调查核实,然后下发《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期限届满当事人还没有拆除的,那么行政机关就可以启动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在这个时候下发《催告书》,当事人继续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开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规定时限让当事人拆除或者上诉,时限一到当事人不拆除也不上诉的,行政机关就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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