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予处罚也算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一般在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中作为最为常见的一种处罚的,一般而言只要是判定该两种情况的当事人都是有可能有着行政处罚的机会,并且该类型的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例如未成年人违法后,因不满十八周岁不具备刑罚处罚的,所以一般给予的处罚是由家长作为管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受行政处罚怎样请假合理?
被拘留人遇有本人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向拘留所提交《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1)升学考试需提供准考证或学校证明材料;
(2)子女出生需提供妻子怀孕检查报告或者子女出生证明;
(3)近亲属病危需提供患者的病情诊断书和病历;
(4)近亲属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不予处罚算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满足三个条件可以请假。首先是被拘留人本人参加升学考试,其次是其近亲属得重病住院或死亡的情况,最后是其子女出生。请假时需要提交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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