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监护人是怎么规定的?
新生儿监护人是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三、父母失去监护权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监护人给新生儿上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事实上,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都是父母,只要父母有监护能力,就必须要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义务,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给孩子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也可以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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