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逃避商检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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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触犯了逃避商检罪的罪名,如果导致的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法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或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逃避商检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一、构成逃避商检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触犯了逃避商检罪的罪名,如果导致的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法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或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有哪些

1、“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行为人未报经检验就自行销售、使用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和管理。

2、“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因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条件,是应经商检机构通过出口商品的检验才能确定。任何出口商品在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前,均可视为未报经检验合格。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检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如未报经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无法索赔,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赔、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未经检验、自行销毁或者使用进口商品,还是擅自出口商品,都是以所销售、使用、出口的商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如果不是必须经过检验的商品,不构成犯罪

商品检验是国家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必要手段。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刑法》以第230条的形式,将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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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逃避商检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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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四个构成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近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情况,即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以后,也就是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欠税”条件以后;有的行为是先转移资产,而后欠税,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本罪成立。如在纳税期内就能及时确认行为人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欠税,如何处理呢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令行为人提供纳税担保;如其拒绝,可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所以,只要欠税人拥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和财产,所欠税款是可以追缴的;但如行为人将资金和财产转移、隐匿,所欠税款就难以追缴,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逃避追缴欠税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欠税无法追缴”的事实,才能成立该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镀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税款,则构成本罪未遂形态。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上述四个要素是相互统一的,对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与偷税、抗税和一般欠税行为相区别的关键。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实行两罚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理解为妨碍追缴欠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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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构成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检罪的前提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逃避商检罪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的行为。其中,“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是指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根据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是指行为人将进口商品未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就自行将该商品在境内销售或者自行使用的情况。行为人在未报经检验就自行销售、使用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督和管理。  
2.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行为。“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是指没有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就自行出口的行为。因为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条件,是应经商检机构通过出口商品的检验才能确定。任何出口商品在报经商检机构检验前,均可视为未报经检验合格。  对于有违反商检法规,逃避商检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否则,不能按犯罪处理。“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逃避商检的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未经检验对不合格商品无法索赔,或者出口商品引起他人索赔,给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逃避商品检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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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行为人触犯了逃避商检罪的罪名,如果导致的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法院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又或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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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逃避酒驾检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逃避酒驾检查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逃避酒驾检查如何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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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酒驾检查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逃避酒驾检查怎么处罚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毒驾”是指吸食毒品或者是兴奋剂以后的驾驶行为。毒品包括兴奋剂,比酒精更容易人的神经,有严重的致幻性。据相关的科研成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
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
1,所以毒驾的后果远比醉驾更为严重。
刑法未将吸毒规定为犯罪,毒驾也不规定为犯罪。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罚,目前仅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吸毒成瘾者则实施强制戒毒。由于刑法并未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大量吸毒人员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无需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认定
1、构成本罪前提
人必须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输出、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必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等规定。
2、客观条件
⑴须有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即以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动植物检疫或者避开检疫口岸进出境等。其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构成;
⑵必须引起重大动植物。这是成立本罪的程度要件,实践中主要是指引起动物
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爆发或流行,或者引起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孳生和蔓延的情况。动物一类疫病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等;二类疫病包括焦虫病、猪丹毒等。
3、本罪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实践中主要是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押运人等。
4、自然人犯本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二、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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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刑事责任怎么样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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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逃避酒驾检查能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醉酒驾驶逃避检查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
1 如何检验、认定醉酒驾驶?
被查现场喝酒抵赖仍需查酒驾
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根据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检验。《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2 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 对醉驾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对醉驾司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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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逃避酒驾检查应该怎么样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逃避酒驾检查应该怎么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逃避酒驾检查如何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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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逃避检查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
1 如何检验、认定醉酒驾驶?
被查现场喝酒抵赖仍需查酒驾
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根据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检验。《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2 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 对醉驾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对醉驾司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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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逃避商检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构成逃避商检罪会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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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醉酒驾驶逃避检查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从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
1 如何检验、认定醉酒驾驶?
被查现场喝酒抵赖仍需查酒驾
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根据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检验。《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2 醉驾行为如何界定?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3 对醉驾有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逃避警方检查将从重处罚
《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对醉驾司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对醉驾疑犯不得直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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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架逃犯多少年不在追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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