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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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行为人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手段,抢夺汽车方向盘,干扰汽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犯该罪的,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妨害安全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妨害安全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

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即可。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类人驾驶汽车,肯定为无证驾驶,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无证驾驶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行为。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专业技术类工作,对于无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大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他一定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有此行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在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非法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是对于公共安全有潜在的威胁,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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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什么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航空设施的完善是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航空设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会严重影响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的行为。“擅自移动”,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 (3)货运区设施,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 (4)航空器维修区设施,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 (5)供油设施,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 (6)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其行为对象只限于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设施,如果该航空设施不在使用中,而是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乘客强行进入驾驶舱,既包括不听劝阻执意进入,也包括经劝阻后又再次或者多次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舱、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空器的正常驾驶。 三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器具、工具、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收音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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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哪些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
[律师回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航空设施的完善是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航空设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会严重影响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的行为。“擅自移动”,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 (3)货运区设施,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 (4)航空器维修区设施,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 (5)供油设施,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 (6)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其行为对象只限于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设施,如果该航空设施不在使用中,而是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乘客强行进入驾驶舱,既包括不听劝阻执意进入,也包括经劝阻后又再次或者多次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舱、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空器的正常驾驶。 三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器具、工具、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收音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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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怎么判?
如果只是妨害安全驾驶那么通常是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但是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如果做出了妨害驾驶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会对当事人直接按照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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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铁路设施安全
[律师回复] 我国相关法律对妨害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铁路法规定,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刑法对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也有明确的规定。治安处罚法对妨害铁路设施安全的下列四种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实践中,这些行为属于常见的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行为,行为人有的出于牟取私利,有的出于泄愤,有的出于无所事事,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一旦实施该行为,即构成违法。如果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处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这里的“铁路设施、设备”,是指构成铁路路网的固定设施、设备,包括线路、桥梁、站场、电力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如信号机抗流变压器、铁路信号接线盒、钢轨扣件等。“机车车辆配件”,是指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车轴、油罐车底架、各类机车轮对、主变压器、受电弓、电机座等零部件。 二是,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为了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准时,必须加强对铁路线路和列车的维护、保护。如果铁路线路存在问题,如有障碍物等,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有可能造成重大列车安全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行为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给予相应的惩处。如果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处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行为人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如果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造成列车机车损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刑。没有造成现实危害或者不足以构成现实危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铁路路基与线路是铁路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础,一旦受到破坏,容易发生列车倾覆危险,危及公共安全。对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破坏铁路路基完整的行为进行惩处,有利于保障铁路路基的完整和铁路运行的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危及到铁路路基安全方面,其主观心态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至于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具体目的如何,不影响这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 四是,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为了方便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不影响生产、生活,在铁路线路施工时,往往需要在线路上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这就需要在铁路线路规划、设计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规划,既要考虑到铁路运营的方便、快捷,也要照顾到沿线居民的生活居住和有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实践中,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往往要依据铁路线路两侧居民数量、聚集区情况、生产生活的实际、地形地势等因素综合确定。当然,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生产生活便利,避免不了要产生相应的矛盾。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出于自身便利的考虑,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这种行为的危害较大,既影响到铁路运行安全,也关系到过往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生命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上述四项妨害铁路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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