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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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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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损失赔偿的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的损失。同时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的原则?

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

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

3、减轻损失规则。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合同的具体的赔偿范围必须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事宜来分析的,肯定经济赔偿绝不仅限于当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应该计算出合同正常履行以后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获得的收益,收益和当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都是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范围内的。双方对这一点最好是自行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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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的内容是什么,什么是法定损害赔偿的原则?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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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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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方式 1、财产损失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 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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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包括法定的赔偿以及约定的赔偿的。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违约赔偿的计算中,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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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个朋友出了车祸,不知道人身损害车损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人身损害车损险赔偿范围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张家口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适当确定,张家口标准30元/天×住院天数;
4、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误工时间或职工年收入÷365×误工天数或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误工天数(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5、护理费:陪护人原每天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或者职工年收入÷12个月÷月计薪天数21.75天×护理天数或者每天100元,备注:【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
6、住宿费:在外地治疗时赔偿,当地治疗一般不赔偿;
7、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
8、残疾赔偿金: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60至75周岁,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特殊的参照辅助器材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的,不包括18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④【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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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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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赔偿金
①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备注:【59周岁以下,包含59周岁】
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年;备注:【60至75周岁之间,包括60周岁,不包括75周岁】
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备注:【75周岁以上,包括7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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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精神抚慰金:3万元×伤残赔偿指数;备注:【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造成死亡可酌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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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费:以票据为准,一般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和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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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次手术费:一般以伤残鉴定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准,主选项目;后续治疗费:与二次手术费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备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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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以票据或鉴定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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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发生的实际损失,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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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都应该予以赔偿。完全赔偿原则规定于《合同法》第113条中,其表述是“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现有财产损失即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常见的有:
1、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的毁损灭失;
2、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
3、停工损失;
4、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
5、诉讼费用。从理论上讲,受害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提讼的诉讼费用应当计入损失。
(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一般来说,只要是合理预期能够取得的利润,都可以认定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只是对可能或者预计获取的财产的预期,容易发生争议,计算也存在种种实际的困难,应综合当事人的预期、市场行情、当事人同样交易的获利情况、其他经营者同类交易的一般获利情况等进行判断,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有不同的内容,并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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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规则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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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标准
1,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其他赔偿项目及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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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内容范围包含哪些内容?
我们能够了解国家在司法鉴定的相关机构上的一些重要举措,并且如果当事人想做司法鉴定的话,应该需要一定的条件,所以我们来了解一下,司法鉴定的内容都包括哪些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对于当事人的笔墨字迹以及头发唾液等都可以进行鉴定,详情来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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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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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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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多元企业发展的国家,经济市场百花齐放,国家鼓励公司和企业发展。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经营范围。有些企业是制造业,有些企业是服务员,有些企业是运输业等等,都有所差别。那么,今天,小编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典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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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其它物资查勘定损 (1)市政和道路交通设施在定损中按损坏物的制作费用及当地市政、路政、交管部门的赔偿标准核定。 (2)房屋建筑:了解房屋结构、材料、损失状况,然后确定维修方案,最后请当地建筑施工单位或公估公司对损坏部分及维修方案进行预算,确定最低修复费用。 (3)农田庄稼:在青苗期按青苗费用加上一定的补贴即可,成熟期的庄稼可按当地同类农作物平均产量测算定损。 (4)家畜、牲畜:牲畜受伤以治疗为主,受伤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凭畜牧部门证明或协商折价赔偿。 (5)车上货物及其它货品:应根据不同的物品分别定损,对一些精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等应核实具体的数量、规格、生产厂,可向市场或生产厂了解物品价格。另外对于车上货物还应取得运单、装箱单、发票,核对装载货物情况、防止虚报损失。 二、财产损害赔偿方式 1、财产损失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 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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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无论是致伤、致残还是致死,凡是有一般赔偿范围内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行为人均应赔偿。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支出。“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实践中一般称为“误工费”。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但前提是合理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要坚持赔偿与损害相一致的原则,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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